版权许可合同作为版权利用制度的主要类型,目前存在当事人双方谈判地位的不对等、当事人双方信息不对等,以及合同自由理论等必然导致利益失衡的理论困境,为了克服这一理论困境,《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》专门规定了公平报酬机制条款,通过强化权利人谈判地位的相关制度、促进信息对等的相关制度,以及保证权利人获得公平报酬的具体机制等方式,实现了版权许可合同利益平衡价值的有效契合。因此,在我国版权许可合同公平报酬机制的构建中,有必要在充分借鉴《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,结合我国自身情况,通过设定版权许可格式合同备案审查制度、被许可方的信息披露义务,以及版权许可指导价格下的动态报酬调整制度等方式,有效保证版权许可合同中利益平衡的实现。